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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确认家中房产为共有

夫妻感情亮起红灯后,唐女士特别关心家中的房产,原来两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买房时为二十年前,那时候房价不贵,既然由丈夫操办,故而也登记在他名下,唐女士并没有提出异议。可随着房价上涨,夫妻感情不和,唐女士对这套房屋的归属特别在意。她总担心丈夫会擅自把房屋出售,而她要求登记为产权人,却没有人理会她。无可奈何的唐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求助,她表示夫妻双方虽然关系不和,但孩子马上要高考了,故而她最近这两年不考虑离婚。她想做的就是保障房屋的安全,不要让丈夫擅自出卖了。律师

这套房目前无人居住,为对外出租的状态,唐女士夫妻住在另外一套房中。目前产权人登记为唐的丈夫一人,无贷款等抵押。沈洁律师认为唐女士的担心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她的丈夫不愿意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唐女士只能提起诉讼。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但证明登记人有房屋使用权利,更能对房屋拥有处置权。如果登记在唐女士丈夫名下,其出卖房屋是不需要经得妻子同意的,唐女士也无法阻止。律师

系争房屋的产权是在唐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双方对房屋产权也没有其他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因担心丈夫转移房产,妻子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为共有。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但证明登记人有房屋使用权利,更能对房屋拥有处置权。这套房屋属于唐女士夫妻共有,其丈夫应该协助妻子唐女士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当然如果唐女士也可以向去房地产登记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如果发现丈夫正在和他人办理房产过户的,也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或者起诉到法院及时将房屋查封。律师

即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将事实通过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本案中的房屋权利虽然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按我国《婚姻法》精神该房屋属夫妻共同共有的性质。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的异议是不予变更登记的申请,向法院起诉请求的是确认房屋权属和协助变更房屋权利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当然如果两人还可以协商的,可以双方配合到交易中心办理确认产权为夫妻所有,将房屋登记到夫妻两人名下。

一般来说在夫妻没有离婚之前,对共有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不享有按份共有的份额。可以在共同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分割时确认各自的份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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