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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未获产证,使用方出补偿使用费

刘某和刘妻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对于一套已经由开发商交付使用但是还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商铺如何分割,夫妻双方发生了争议。律师

目前这套商铺由刘某和其母亲共同使用,经营一家无证的小饭店,是刘某的主要经济来源。这套商铺购买后由于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刘妻原在小饭店收银和打下手,夫妻感情不和后在一家工厂工作,已经工作两年多。法院判决房屋归刘某使用。

判决后,刘某前妻认为法院应当分割房产,该套商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已经拖延多年没有办理产权,如果长期不分割,白白给前夫使用,自己亏大了。律师

对于刘某前妻的说法,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归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我国对不动产采取登记制度,否则不发生物权的转移,开发商拖延办理产权,这套房屋还不属于刘某夫妻,如果提前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等于直接认可了夫妻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无需办理产权过户及登记,这和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相悖的。律师

刘某和母亲以商铺开店,收入是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判给女方使用,女方并不经营饭店,所以从生活和生产角度,给刘某比较合适。不过由于该套房屋取得所有权可能还需要时日,如果长期给刘某使用,不给予刘某前妻补偿,确实不公。刘妻可以要求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半要求刘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等到涉案房屋取得长期后,双方再行协商分割房屋使用权,如果无法协商的,另行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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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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