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的父母在其婚前为胡某购置了一套住房,结婚前胡某用公积金已经还清贷款。结婚后夫妻双方居住该套房屋内,睡着儿子的出生,再加上丈母娘和丈人过来帮忙照顾子女,房屋显得非常拥挤。张妻提出卖掉这套房屋,改善住宅条件。张某表示认可,卖掉了婚前的住房重新购买了一套新的住房。律师
张某居住的地段比较好,虽然房屋面积小,但单价高,出售后,他到外环购买了一套住房,地段变差了,但是住房面积改善了。两套住宅的价格相差并不远。两人提取公积金后,正好填平房屋差价。
此后张某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此时后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妻子提出的分割方案是一人一半,张某不同意,仅仅愿意归还购房时妻子的公积金,双方发生争议。律师
洁律师认为两人的说法均有偏颇,婚前房屋归胡某一人所有,用婚前房屋出售的钱购买房屋,如果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两套房屋价格相同或者所差无几的,资产只是发生了形态上的变动,而不会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故而还是胡男的婚前财产。但是售房后再次购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尽管购房款大部分或者全部是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由于在登记产权的时候登记为两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故而房屋产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律师
故而这套房屋的性质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胡某和妻子均可以分割,但由于购房所用资金多数是胡某的婚前财产,故而胡某对房屋的贡献较大,可以多分得房屋折价款,酌情返还胡某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