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女与李男离婚纠纷一案,蒋女诉称,双方于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前李男故意隐瞒学历、职务等骗取蒋女的感情,致蒋女对其作出错误认识,后在李男及其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后,李男喜新厌旧,以各种名义拿走家中及蒋女父母大量现金,不尊重岳父母,不关心妻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李男将家中贵重财物席卷一空。律师
李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于撤诉,当日,李男及其父母至蒋女居住地对蒋女父母进行殴打致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蒋女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蒋女出资16万元,其中10万元系父母出资,6万元系蒋女的积蓄购房。蒋女父母取款22万元用于某处房屋装修及购买家俱、家电。李男曾向蒋女转帐17.5万元,蒋女取出后用于装修房屋、婚礼和生活开支。律师
李男辩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同意离婚。关于某处房屋为婚前购得,房屋首付款96万元均由李男方出资,其中李男母亲向李男转帐84万元,期间,李男曾向蒋女母亲借款10万元,后予归还;否认蒋女个人曾出资6万元支付房屋首付款。关于房屋装修系李男及其母亲出资。李男确认曾取款,但系用于归还房屋贷款及生活开支,还有一部分仍存回蒋女帐户。李男向蒋女转帐17.5万元,该款由李男母亲转帐给李男17万元,其中10万元系向蒋女母亲还款,7万元系李男母亲借给双方用于装修的钱款,但是后被蒋女取走并未用于装修。蒋女于双方分居后取走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应予分割。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某处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蒋女、李男。双方与案外人约定该房屋的转让价款为162万元,首付款96万元。共同向银行贷款66万元。双方对某处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一致确认该某处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32.3万元(含装修9.3万元);该房屋尚余贷款本金451,111.15元,已归还本金288,888.85元、利息67,008.80元。
付款人为霍某(蒋女母亲)、收款人为李某、金额为10万元的交通银行转帐回单,证明蒋女母亲向李男转帐10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的出资;蒋女的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两份,金额共计6万元,证明蒋女取款6万元交给李男用作房屋首付款的出资。李男确认收到蒋女母亲转帐10万元,但认为系借款,并非蒋女母亲对首付款的出资,亦否认曾收到蒋女交付的6万元现金。李男提供其名下交通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该帐户转出92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蒋女对李男转款92万元支付首付款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中包含有蒋女出资的16万元。律师
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因该房屋产权登记于双方名下,故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某处房屋的首付款出资,蒋女主张其出资16万元,根据首付款支付及银行贷款时间,未举证证明其中6万元取款系用于首付款出资,对该6万元出资不予采信;李男辩称蒋女母亲向其帐户转帐10万元为借款,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辩解亦不予采信。律师
认定某处房屋首付款由蒋女出资10万元,其余部分由李男方出资,因该房屋首付款大部分来源于李男方的出资,故该房屋判归李男所有。依据房屋的出资、装修、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剩余贷款的归还,判定李男应当按照双方确认一致的市场价值给予蒋女相应的折价款45万元。(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55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