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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婚后购房,房屋折价款按房价减去贷款后均分

双方于2007年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8日生育一女曾x。双方结婚时感情尚好,婚后由于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争吵、彼此积怨,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律师

原告曾于2011年12月5日向浦东法院起诉离婚,浦东法院后于2012年3月2日作出不准离婚判决。但判决后,被告也没有任何改变,原告更加觉得任何努力均是徒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3、婚生女曾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被告秦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生孩子后,出现摩擦,但没有本质性的矛盾。被告认为双方在磨合期间,没有调整好心理状况,所以造成矛盾激增。此外,直到今年7月,被告才知道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与第三者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以男女朋友身份同居。被告知道上述事情后,仍希望挽留这段婚姻。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于2009年7月10日经核准登记,权利人为双方,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11月22日,双方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上述房屋目前市值160万元,尚余贷款48万元。原告表示同意该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6万元。被告表示其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33.6万元。

原告表示其在x担任经理,工资税前每月1万元,税后每月6千多元。对此被告表示,对原告陈述的工作情况没有异议,但原告所述的是其去年工资收入,原告今年的工资应该是提高了的。律师

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女儿年龄尚幼,平时随被告生活较多的情况,并结合双方对各自工作及收入情况的陈述,为保证双方女儿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较妥,原告应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女儿目前的实际需求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酌定为1,500元。同时,原告应保证原告对女儿的探望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均同意,离婚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并结合房屋产权登记、目前市值及尚余贷款等情况,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6万元。律师

综上,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x与被告秦x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曾x随被告秦x共同生活,原告曾x自2012年12月始每月支付被告秦x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曾x年满十八周岁止;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210弄38号301室房屋归被告秦x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被告秦x负责偿还,被告秦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曾x房屋折价款56万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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