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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诉请房产过户,另一方反诉房屋折价款

杨男和王女原本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中王女放弃了上海临港新城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男方自愿补偿伍万元,协议签订后两人并没有履行。律师

离婚四个月后王女对双方签署的协议反悔,称自己没有社会经验,在杨男的半欺骗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主动提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但要求增加补偿金额。经协商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男方自愿补偿女方15万元,已付1万元,此后每年付3万元,5年付清。双方约定协议签订两周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同月双方到银行办理了个人房产贷款变更抵押物共有人协议书,并前往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一切手续齐全后,女方并没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而男方也没有支付其他房屋补偿款。律师

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女方称双方三次办理变更因手续不全无法办理,现在不同意协助办理手续,理由是女年份没有按约定支付房屋折价款。同时女方反诉称,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14万元房屋补偿款。男方之同意按协议支付到期的50,000元补偿款。

案件结论:双方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三次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因缺少资料或者手续不齐无法办理,现在已经可以办理,女方应协助男方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由于男方起诉要求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并不是金钱给付之诉,女方提起的反诉是金钱给付之诉,反诉因不能吞并本诉,不符合反诉要求,应当另行起诉。律师

男方没有按约定给付房屋补偿款,属于违约行为,男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不能成为女方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和单方面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理由,故而女方要求一次性给付全额补偿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现状,到期的补偿款有8万元,另有6万元属于未到履行期的补偿款,待履行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4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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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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