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结婚获拆迁房,来源男方酌情多分一成

张Z与朱P离婚纠纷一案,张Z诉称,前夫去世,后经朋友介绍,双方相识。2003年8月,朱P搬至张Z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张Z感觉与朱P性格不合提出分手,朱P因其延安西路处房屋需动迁而挽留,在朱P的要求下,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律师

婚后,双方因动迁分得H繁兴路房屋一套,双方为共同产权人。2013年7月在张Z出资对繁兴路处房屋进行装修后,朱P却提出该房屋应归其一人所有,并欲将房屋给其子结婚居住,双方遂发生争吵。

此后,朱P经常殴打张Z,张Z无奈搬离上述房屋。张Z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繁兴路处房屋归张Z所有,由张Z给付朱P50%的房屋折价款。

朱P称同意离婚,但繁兴路处房屋系朱P父母留给朱P,张Z并无份额,朱P它处无住房居住。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期间,因朱P处原有房屋遇拆迁,双方安置取得繁兴路房屋一套,2010年11月,上述房屋产权被核准登记至双方两人名下,房屋建筑面积56.79平方米。目前上述房屋由朱P居住使用。律师

经张Z申请,评估结果为繁兴路处房屋于价值时点2015年3月30日、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包括装修现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3.17万元,每平米建筑面积单价为21,688元。

繁兴路处房屋为双方婚后动迁取得,目前产权已确认登记至俩人名下,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上述房屋的来源、目前居住使用状况等因素,并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评估意见认定的房屋价值,上述房屋归朱P所有,朱P应给付张Z补偿款55万元。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张Z与朱P离婚;闵行区繁兴路房屋产权(含室内装修)归朱P所有,朱P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张Z财产折价款550,000元。(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05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

婚获拆迁房,来源男方酌情多分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