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父亲再婚后一同居住的一套房屋拆迁,分到两套住房。之后父亲去世,父亲立下遗嘱将拆迁后分得的两套房屋遗留给儿子王某,继母认为遗嘱中涉及的房屋有其份额,向法院起诉。律师
案例引用
王某的母亲因病去世多年,后来王某父亲与继母再婚。再婚期间,王某之前一家住的房屋遇到拆迁,该房屋的产权人为父亲一人,拆迁后分得两套房屋。之后,王某的父亲去世,父亲生前留下遗嘱将两套房屋留给王某一人。继母认为,这两套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故遗嘱中涉及的一半共同财产系其个人财产,王某的父亲无权处分。
王某与继母协商不下,继母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去法院判决遗嘱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归其所有。律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父亲所列的遗嘱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涉案的两套房屋系拆迁后被告的父亲在婚后取得,但该两套房屋系被告的父亲婚前的个人财产被拆迁而得,故仍然系被告父亲的个人财产。现被告父亲去世,留有有效遗嘱,该两套房屋应当由被告继承,故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原告认为遗嘱中涉及的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涉及诉讼。
婚前房屋,即婚前男方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后得到几套房屋,虽然婚姻法有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房屋拆迁婚后取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后取得,只是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律师
婚前房屋若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是双方在该房屋上在婚后有共同还贷情况,则夫妻也就仅对共同还贷部分共同共有,否则婚前房屋即使在婚后有一定的增值,仍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另一方没有作出相应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