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律师著
张某和李某为了结婚准备买房,他们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置了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一套。由张某父母给付首付款60万元。嗣后,俩人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150万元。男方的父母在交付首付款的时候直接向开发商交付,收据登记为男方父亲的姓名,售房发票则为夫妻二人。律师
开发商交房后,张某与李某入住该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张某和李某结婚后,因种种原因,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之后,双方分居,但仍继续还贷。近日,张某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该房产,至起诉时共还贷款本息50万元。
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婚内财产尤其是价值巨大的房产分割存在争议。原告张某诉称,女方李某没有支付首付款,房屋首付款以及婚前婚后的付款均为自己父亲给付,故女方无权分割房产。律师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是房屋预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且是房产证上的房屋权利人之一。同时认为自己也有出资还贷。因此,根据购房的整个过程以及婚姻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自己可以和张某同等分割该房产。
律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首付款款来源主要是张某的父亲,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支付房款和现金支付房款都是对房屋的出资,故而双方都对房屋的购置有贡献。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银行贷款是双方的共同债务,确定了房屋产权归属后,向银行办理贷款人变更手续,离婚后的房屋贷款由房屋产权人负担。律师
双方和某房产公司之间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事实,两人都是该房屋的权利人,一方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赠与给夫妻双方,故而尽管首付款男方出资较多,女方基本没有出资,但在分割的时候以均等分割为前提,考虑到男方父母对房屋的贡献,房屋归男方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女方获得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