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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产权办理在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萍在结婚前,象开发商购买了期房一套,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人为她的父亲和他,付款方式为首付40%,其余系银行按揭贷款。在产证出来前,她和丁男结婚,婚后方取得产权证。律师

结婚才一年两人因一些琐事就要办理离婚。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房产,自己还是按揭贷款的办理人,房屋归自己所有,男方认为房产是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贷,所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争执不下,各执一词。这套房产价值大约300万,首付为120万,约四成,其余为贷款,婚后小萍的父亲提前归还50万元贷款。结婚一年期间,小萍约归还本息7-8万元。房屋在婚后价格比较稳定,目前市场价约为290万,比买入时候低了10万元。

接到小萍的法律咨询后,沈律师认为在上海地区认为这类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共同归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就在上海的隔壁,似乎是浙江认为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我们就以上海地区的为标准来谈一谈房屋的归属。律师

小萍的房产是期房,虽然房产证的取得在婚后,但购房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所以这套房屋属于小萍的婚前个人房屋,男方不享有产权,也不应为共同还贷而成为产权人。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律师

而小萍丈夫的说法则没有什么依据,他所谓的房产证在婚后取得,那只不过小萍购买的是期房,其产证的办理可能晚一些,但产证的发放依据的是期房购买合同,购房合同是婚前订立的,故而取得产权,获得产权证是必然的事情。而婚后参与的还贷,只能对此形成债权,而不能构成对房屋所有权的拥有。所以他的丈夫可以要求分割小萍归还的七八万元贷款,但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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