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系一家公司的经理,条件优越,经人介绍和比自己小15岁的方女士认识。章先生出手很大方,为博女方高兴,在认识半年后出手购置商品房一套,总价45万余元。又过了半年后双方领取了结婚证,领证同时领取了期房的产权证。
章某有过婚史但无子女,已过不惑之年的他希望女方生育一儿半女,承欢膝下。但过了两年多,方女士都没有怀孕。经医院检查,方女士在婚前多次流产导致不孕。章某非常气愤,认为方女士婚前欺骗自己,提起离婚,要求返还所赠予的房产。此时正逢上海开发迪斯尼项目,该房产在短短的时间内价值升到了115万。方女士拒绝返还房产,只同意归还20万元。律师
经查该套房产登记在方女士名下,但所有的出资资金均从章先生的账户汇入开发商账户,所有购房发票和合同均持有在章先生手中。方女士也承认该套房产系章先生婚前所送,但不同意返还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归属,即产权的归属,从本案件来看,产权登记为方女士,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她就是房产的产权人。章先生持有发票、购房合同和汇款记录只能证明他曾经对这套房产出资,但不能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换句话说就是只能证明章先生代方女士付房款,至于这笔款项是赠予的,还是借款,还是其他性质,由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均承认这是男方婚前赠予女方的购房款,款项性质无异议。不过这里上海离婚律师沈洁指出,赠予的系购房款,而不是房屋本身。律师
对于这笔购房款,它的性质到底是普通赠予,还是彩礼,上海律师沈洁认为如此大额的馈赠,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赠予合同,说明性质的,双方又是男女朋友关系,自然是附有条件的,性质同彩礼或者就是彩礼,以结婚为目的。既然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也不予归还该笔赠予的款项。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