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洁律师的文章《婚前拆迁款购房,产证婚后办理如何分割》中提到佟先生用拆迁款全款为自己儿子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办理了产权证,属于儿子个人财产。这套房屋的产权是解决了,但这套房屋在婚后由于地铁的建造,房屋有了一定的升值。其妻子一看主张房屋产权不行,我主张房屋增值款总可以吧?对于这些增值款,佟先生倒也是认可确实是婚后建设地铁引起的升值,但他总觉得分给女方那么对升值款有点亏,想问问有什么途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律师
沈律师认为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升值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主要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之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看来婚前才擦和你归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Fructus naturales)是依据无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他是依据物的天然本性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收益,比如母鸡下的但,动物产的悠哉,土地上的树木等等。法定窒息(Fructus civiles)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比如租金收益、存款利息等。如果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修缮引起的增值不属于自然增值,属于人为增值,这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律师
在房屋购买后,由于地铁的开通,房屋有了一定的增值,但这种增值是因为自然原因的增值,而并非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是因为同伙膨胀或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和夫妻双方是否为房产投入管理无关,这种增值归于原产权人。自然增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