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于先生在结婚之前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二手房,房价30万,无贷款。随着子女的出世,家庭居住面积太小,故夫妻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三室二厅的商品房,老房子对外出租,租金由夫妻双方支配。现双方感情不和离婚,诉讼前于先生将老公房以110万的价格出售。夫妻双方对此笔卖房款如何处置分歧严重。于先生认为房款应归其个人所有,其妻子认为房款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均分,因为这是婚后的收入。律师
为此,于先生来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所得房款到底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
【律师分析】黄宇律师认为该房款是于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在夫妻之间分割。根据于先生的讲述,该房款是其婚前房产的转化形式,就是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转化为“房款”,从一套住房变为一笔资金,这只是形式上的转化,并不能改变实质上的所有权性质。律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果该收益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则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合本案案情,于先生所有的婚前老公房的价值从30万增值到110,这里80万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属于先生个人财产,其妻对此增值部分不能主张权利。
另外本律师特别提醒,该老公房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属于自然孳息,这笔收入也是婚前财产,和婚前存款婚后收取的利息是婚前财产如出一辙。不过如果这笔租金已经使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的,于先生也不能要求返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