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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产证加女方名字,不曾出资是否有份

小吴和女友张某恋爱已经两年,双方在年初领取了结婚证书,正当小吴筹办婚宴时女方传来信息,称不结婚了。原来女方嫌小吴小气,让女方负担全部的装修费用和家具家电费用,并且不肯在五星级酒店办理结婚仪式。小吴认为购买婚房已经倾尽了全家的所有的积蓄,已经没钱装修和办理婚宴。双方未进喜堂先进法院,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争议。律师

经查明房产系小吴婚前和二手房房东签订买卖合同,全部款项由小吴和其父母支付,购房款来源系小吴父母出售一套老公房和拿出全家积蓄。女友张某未出资,在产证前,又增加了购房人张某的名字,为此吴父吴母和上家在交易中心发生了争吵,认为不应该增加没有出资的张某为购房人,经协商次日下午小吴和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现小吴认为妻子没有出过任何一分钱,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该套房产是一次性付款的,和张某无关,不愿意分割给张某任何份额。妻子张某认为小吴加上自己的名字,自己也是购房人之一,故而视为小吴对自己的赠与,要求分割50%的房产份额。另产权证登记为共同共有。律师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男方为了达成缔结婚姻目的,和女方协商一致,在自己的房产上加上名字的案件。上海地贵,房产是寸土寸金的价格,结婚加女方产权名,男方有男方的顾虑,一方面担心结婚不久万一婚姻有变故,就要分割不少财产给女方,另一方面购房往往倾注了全家的财力,平白无故送给妻子,父母那里无法交代。女方也有女方的担心,担心人老珠黄后对方“变心”怎么办,届时离婚没有了经济保障。

沈洁律师认为夫妻分手后为房子价值分割产生争议引发诉讼很多,如何分割增值部分也很有争议。如果房产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按大多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做法,是不要求两人约定份额的,这样形成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离婚是分割房屋的重大理由,共有关系不存在后,应当对房屋价值进行分割。律师

分割房屋时候对房屋的出资状况是需要考虑的,房屋产权变更给予四种情况,买卖、继承、赠与和夫妻间加名,对于前三种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最后一种,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变更产权,但是这张变更是给予那种法律关系却未予明确,显然夫妻间加名不属于买卖或者继承,那么只有赠与,至于赠与份额是多少,由于双方是共同共有,还是不明确。当然本案件较为特殊,是购房时候共同购房,现实中还有大量的已有房屋加名案例。当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份额。《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律师

根据上文中的法律规定,如果结婚时间很短,就把出资人的资产分割一半给配偶显然是很不公平,容易诱发更大的矛盾,但是毕竟结婚房子上加对方名字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相信大多数的人也是这么理解,故而应当对另外一方适当分割。可以根据结婚年限,有无子女等因素考虑在房屋价值的10%~30%内进行分割。

由于小吴结婚时间很短,双方也没有共同生活,故而法院最终判决小吴按房屋市场价格130万的10%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当然如果该房屋是贷款购买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了一定的年限,那么分割方式就和本案不同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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