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还贷增值部分如何算

离婚法律咨询:2006年刘某父母出售了一套旧房子,得款110万元,在加上其他继续,他们为儿子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产权人登记在刘某名下,总价170万元。因购房仍缺资金,刘某办理了30万元的银行贷款。2007年开发商交房后,经过装修,刘某和妻子结婚。婚后刘妻多次要求在房产上加上名字,遭到刘某父母的拒绝,婆媳公媳发生矛盾。2008年刘妻怀孕,双方关系改善,刘某父母同意孩子出生后更改产权证,加上刘妻及孩子的产权,产权人刘某表示只要父母不反对,他同意将房产1/3赠与给妻子。在刘妻怀孕数月后出现了流产现象,经诊断刘妻属于习惯性流产。刘某父母怀疑刘妻婚前行为不检,故而会习惯性流产,又因媳妇很可能再也没法生育,便劝说刘某离婚。流产半年后刘某起诉离婚,刘妻表示不同意,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后过了半年法定可以再次起诉的期限,刘某再次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称妻子有欺骗自己的行为,要求赔偿婚礼费用。刘妻则要求分割已经还贷的款项和增值。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数额为5万元,刘某第一次起诉前停止归还房贷款,其中两万元系父母代付。律师

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本案件非常清楚,我国《物权法》有规定,不动产的取得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为标志来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该套房屋的产权获得日期在婚前,属于毫无争议的“婚前房产”,当然不能机械地以房地产产权登记,也就是获得房产证的日期来判断财产是个人的还是夫妻共有的,如果是婚前订立购房合同,婚后获得产权的(在期房买卖中经常发生购买房产和获得产权的时间跨度较长的),凡遇到这种情况,也属于婚前财产。确定了房产系刘某婚前财产,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非常容易确定,即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把这套房屋判给刘某个人所有,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补偿刘妻在婚后还贷的部分。律师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各地法院做法不同,有认定婚后还贷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也有认定仅给予贷款数额一半作为补偿,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刘妻可以获得还贷款项的一半和相应的增值部分。律师

不过司法解释三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指出如何计算“相应的增值”,是用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计算呢,还是按照婚前和离婚时房屋增值的差价进行计算?此处指的还款额应该是指还款本金,银行利息能否计算期内?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夫妻一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房屋现价×{(房屋原价—另一方首付款—房屋剩余贷款)÷房屋原价÷2 }。律师

不过这种计算方法有一定的不妥之处,一套婚前购置的房屋100万,贷款50万,到结婚时房屋价值200万,离婚时房屋价值300万,婚前还贷25万,婚后还贷25万,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把婚后还贷的数额除以购房时的100万,乘以现价值300万进行计算,这样的话从购房到结婚时的房屋增值及婚前一个人的还贷贡献就被抹煞了。沈洁律师认为比较公平的算法,应当是从结婚之日开始,将首付款加上已经归还的贷款,作为已经支付的房款计算,将离婚时的房屋价值减去结婚时的房屋价值作为增值部分,再来确定相应的增值部分比较公平。另外由于归还的贷款中往往还含有贷款部分,所以能否直接机械把100万的房子作为分母计算增值,沈洁律师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也有人认为婚后还贷计算增值,要将购房款加上利息计算房屋总价,这样的话才比较公平。不过过于复杂的算法,如果在开庭时候提出,又常常会遇到官僚审理的作风,“我们法院不管的”一句横话就可以打发所有的问题,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应增值”如何计算出台判例或者进一步解释才是上道,避免当事人之间多年缠讼和纠葛。律师

至于究竟该如何计算,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解释或者权威的判例。另外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三此条的规定也值得商榷,房屋增值是房屋的自然属性,并不由于谁介入了还贷而增值更快,不过如果不予补偿,由于房价持续上涨,不予补偿显然也不符合社会现状。不过这样会引发一个悖论,如果房屋下跌呢,如果房价增值部分要共享,基于公平原则,房屋贬值,另一方在离婚时岂不是要赔偿有房一方的损失,这显然有悖于常理。沈洁律师认为解决这种悖论最好的做法就是婚后财产分别制和夫妻扶养制结合起来,由于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不符,本文不再展开探讨。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