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小於和男友是同事,相恋结婚,因为两人都不是上海人,为了安家,双方父母出资为他们在浦东新区购置新房,男方的出资略多一些,产权证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购房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数月因为种种矛盾,两人闹起了离婚。诉讼中男方主张返回女方的出资18万元,产权要求归男方;女方要求平均分割,双方的具体出资数额证据都不够充分。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双方联名购房,对房产分额的约定应当以双方的实际出资为准,本着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房产进行分割。同样的房产上涨部分的收益也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计算。所以我们一直主张如果能够在产权证上登记按份共有的,就登记为按份额共有,比如张三拥有房产产权35%,李四拥有房产产权65%。如果没有登记的,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协议书,并且通过律师见证,申明自己拥有的产权比例,如果上述做法都不存在或者不方便从事的,就应该对自己的实际出资保存证据,象上述案件中,双方都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比例的,就按照50%各半分割。律师
当然因为双方的身份特殊,有时候往往是男方会把没有出资的女方也列为产权人之一,一旦分手又主张对方没有出资不享受产权或者享有的产权份额较小。实际上根据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律师的经验,即使一方没有出资,另外一方把其登记为产权人,在结婚后又离婚的,法院也会根据结婚年限的长短,酌情分割没有出资的一方部分折价款,常见的是10~30%。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