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男在婚前到上海周边的某城市购买了一套期房,交付了五十万的首付款(父母支付),并且办理了银行三十年按揭贷款,房屋总价180万元。婚后何男取得了产权证。现结婚三年,婚后未育,现在双方感情不和离婚。何男及父母认为房产是婚前购买的,产权登记办理在男方一人名下,但产证是双方结婚后几个月才取得的,婚后女方没有参与还贷,而是由男方父母供贷,故而女方不享有房产的任何权利。女方认为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该房产权证是在婚后所得的。男女都为上海人。女方还认为当初说好结婚购房,男方购买的这套外地投资房,就是夫妻双方的投资,故而认为是共享的,但认为男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可以相应扣除。律师
对于婚前购买期房,婚后取得产权证,上海和江苏有着截然不同的认定,在上海地区婚前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认为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江苏地区认为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取得房产证,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婚后取得房产物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沈洁律师认为上海地区的规定更为客观合理,取得物权不仅要看物权取得的时间,还要看合同缔结和支付首付款的时间,所以这套房产按上海地区的规定,属于婚前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归还的贷款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可以分割,但现在贷款系男方父母归还,所以这套房屋从产权到还贷,都和女方无关,属于男方的财产。律师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在夫妻财产中应如何进行分割,可以说是离婚诉讼中处理财产分割的一个难点。随着房价的一路攀高,按揭购房成为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如果这套房屋购买于婚前,并没有贷款,而是一次性付款的,显然上海地区的规定更合理,否则男方购房,全款付清,只因为产权证办在婚后,就变成夫妻共有房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本案系争房屋系男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房款后购得,产权证是否在婚后得到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实质的影响,否则对于贷款买房的一方,都会等到产权证办理后才会去结婚。婚后取得房产证只是将婚前债权在婚后转化为物权。即使是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还款行为,也只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财产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律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这套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双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律师
虽然房产证的发放是取得物权的标志,但是婚后房屋产权的取得并不是凭空而来的,从天而降的,它的获得是依据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权证是基于婚前的购房行为。婚前的财产在婚后只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从购房款变成了房产,婚前财产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的时候,付款方并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时只是一种期待权,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婚后取得产权,是债法到物权法的变动,在购买房屋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因。律师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即使婚后存在双方共同还贷的行为,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将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与获得产权证(取得物权)的行为不能分割开来看待。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形态上的转化,故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为了购买房屋,当事人往往倾尽积蓄,从买卖合同的签订到房屋产权证的取得中间还需要一段时间,考虑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因为客观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在登记结婚后很短的时间内拿到了房屋的产权证,这时也将房屋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显然是错误的。所以女方的说法不成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