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父在1996年通过购买公房使用权的方式,以15.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承租公房,面积为87平方,小三房一厅。承租人张父,张母和张女为同住人,2001年张女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产权,此时张女已经结婚,张女和丈夫,还有张父张母共同居住。后张女的丈夫和岳父母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也不和,双方到了离婚的边缘。律师
在购买产权的时候张女的父母对这个女婿留了一个心眼,只肯让张女一人登记为产权人,并没有将女婿署名为产权人。张女问婚前父母承租的房屋,婚后由她购买下产权,她的丈夫是否有权利分割房屋产权,如果分割的话,份额是怎样的。
沈洁律师认为这套房屋原来是张女的父母买下产权,并且为此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但由于购买产权的时候,张女父母同意放弃公房的购买权,将产权的购买权让给了女儿。即便如此张女的父母由于没有其他住处,对此套房屋具有居住的权利。律师
至于张女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产权证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由于承租公房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购买时间又在婚后,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可以进行平分。
不过该套房屋的取得是基于张某父母先行取得的承租权,对于这部分房屋的贡献不可否认,而且张父张母明确表示只让女儿购买产权,显然没有让予女婿购买的意思表示,故而在分割房屋现值的时候要考虑到当年房屋的置换价值,这部分对价应当予以扣除在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价值等于当年购买该套承租公房承租权的价格。律师
当然在房屋价值上涨的今天,张女肯定认为自己吃亏了,如果说当年张女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然后在过户给自己女儿,那么根据司法解释,属于父母赠与房屋给自己子女,这套房屋全部的产权归张女一人所有。由于张女父母直接让女儿购买,也称不上赠与产权,故而房屋的增值由张女夫妻二人享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