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按揭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婚前,但他只有首付三成,婚后他和江西女子刘女结婚。婚后因其母亲不喜欢“外地人媳妇”,经常和刘女争吵,李男对母亲很孝顺,夹在其中感觉非常为难。因为感觉到婚姻关系中的危机,李男悄悄来到律师事务所,想咨询一下和房产有关的法律问题。律师
他的法律咨询是:一、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女方是否享有产权份额?二、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女方可否享有增值?三、他曾经和女方口头承诺过,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可以考虑给与女方份额。说来说去都是围绕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归属问题。
沈洁律师认为可以说李先生在上海是非常的幸运,上海地区的法院,认为这样的房产属于李先生的婚前个人房产。而全国大部分的法院都认为这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婚前按揭贷款的,有购房人、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三方,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后,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到卖方人的账户。购房合同就已经完成,购房人想银行归还借款,属于购房人和银行之间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履行债务行为,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按揭购房和婚姻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律师
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成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丈夫只要补偿贷款的一半给妻子就可以了。当然了就算是李男是婚后获得的产证也不影响房屋的性质。
当然在外地不少法院认为婚后夫妻共同归还了房屋贷款,将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虽然支付了首付款,但由于婚后另一方能够积极地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也随之转化为双方共同享有。律师
当然如何李先生如果和妻子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婚前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那也是可以的,毕竟夫妻间的约定要大于法律的规定。那就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幸好李先生的婚前承诺并没有书面化,而且给与女方多少份额也没有说清楚,这样的话等于是没有明确约定。不过他和女方达成了书面约定,则要遵守约定。对夫妻财产处理最优先的是夫妻双方的约定,其次是法定财产所有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