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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贬值了,离婚能否不分还贷的钱

刘小姐和丈夫孙先生感情不和要离婚,两人都同意离婚,而且因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故而子女抚养也不是他们离婚的障碍。两人唯一有争议的就是一套贷款购买的房屋,这套房屋是结婚前孙先生贷款购买的。孙先生认为房屋首付款是自己出的,贷款合同是自己和银行签订的,婚后也是用自己的公积金和工资归还的贷款。故而刘小姐不能分得房屋产权。刘小姐认为结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故而自己可以获得一部分房屋产权。律师

这套房屋三年前的市场价格是380万元,目前市场价格约为360万元。孙先生在三年中的还贷数额为20万元不到,他认为房屋贬值比还贷数额还高,故而不用支付妻子相应的折价款。而刘小姐则认为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贷款,要求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

贷款购房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和出卖人或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也就是贷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买受人与出卖人(开发商或者原产权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贷款购买房屋的,买受人先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开发商或出卖人账户。至此,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全部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与银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律师

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依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婚前一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其房屋权属仍为婚前一方所有,夫妻双方结婚并不改变房屋的产权性质,也就是说刘小姐结婚后并没有获得房屋产权。

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其性质是偿还银行的债务。该房屋的增值或贬值都在购买房屋后发生,与偿还贷款与否没有关联,如果按揭贷款人不偿还银行贷款,那也只是欠银行的债务。律师

只要购房人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后,对购买该房屋支付房款的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不会因偿还或不偿还贷款而改变其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及性质。所以在离婚时该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即享有的财产权利。离婚时应将房屋判归婚前一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孙先生共计归还了20万元不到的贷款,故而其中的10万元作为妻子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给她。律师

有的房屋是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取得产权。对于这样的房屋,我们认为也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房屋物权的取得并非“无中生有”、凭空取得的,而是依据婚前的债权取得的。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就属婚后财产,房屋所有权证虽然是婚后取得,但购房合同是婚前订立的,首付款也是婚前支付的,即使是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影响该房屋个人所有的性质。一方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自然取得了有要求交付房屋的权益,系合同之债,对于房屋交付,自然拥有期待权。律师

离婚时房屋贬值的,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的一半应该归配偶方所有,贬值部分由婚前贷款一方承担。房屋贬值不能让配偶方承担,该房屋为购房者前决策购买,配偶方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无论愿意与不愿意都得无条件的与之共同负担着偿还贷款的义务。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是因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而派生出来的。双方一旦结婚,配偶方都得一并偿还债务。因为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收入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用哪一方赚的钱还贷,都属于夫妻共同偿还。由婚前一方决策行为而导致的贬值亦应该由婚前一方承担,配偶还是可以拿到还款部分的一半钱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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