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男和被告王女登记结婚,三年后生育一名女儿,女儿出生后双方关系恶化。王女认为杨男有外遇,双方经常争吵。杨男认为王女无端怀疑有外遇,双方从2012年1月开始分居,杨男曾经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后,本次又起诉。律师
杨男要求离婚女儿随妻子生活,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房屋要求取得60%的折价款。王女称杨男和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现在已经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希望杨男看在女儿份上回来和好。房屋要求归女方所有,给付杨男房屋折价款110万元。并且杨男和公婆在昆山也购买了商品房,要求分割杨男在其中的份额。
杨男目前无工作和收入,被告称其每月收入约2,700元,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的收入状况,也没有对女儿的探望达成一致。杨男虽称其目前无工作,但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确定为每月1000元抚养费。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夫妻双方未能就子女探望的方式、时间达成协议,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等角度出发,兼顾双方情况确定。律师
双方结婚前数月购买的房屋经过评估,得到市场价为255.1万元,双方对价格没有争议,杨男和父母还在昆山市巴城镇购买了住房一套。目前因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杨男搬出住所。关于产权房屋,产权系双方婚前购买,婚内取得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为杨男占有60%份额,王女占有40%份额。房屋购入时价格为59万元,首付约12万元,剩余房款由王女告作为主贷人向银行贷款。数年期间共归还本息约32.5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共约30万元,目前由王女和女儿居住。律师
房产虽然是双方在婚前购买并且约定了产权比例,单距离结婚时间较短,房屋登记按份共有,婚前的产权份额比例已经区分,婚前的首付部分及其增值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分割。婚后偿还的贷款及其增值部分,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为6:4,应当按共同共有考虑,并且照顾妇女和儿童。由于目前女方使用和居住房屋,主贷人为女方,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获得折价款115万元。昆山的房屋因涉及案外人男方父母的利益,离婚案件不予处理,当事人可通过另案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