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女与朱男离婚纠纷一案,竹女诉称,婚前竹女用自己的积蓄和朱男共同购买了现在居住的房产,并由其支付双方结婚前该房屋的房贷。朱男因有外遇经常夜不归宿。竹女为家庭考虑多次劝解朱男却遭朱男多次殴打及辱骂,给其造成了生理及心理上极大的伤害。向法院提出离婚,因证据不足撤诉,现其认为与朱男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律师
朱男辩称,现同意与竹女离婚。但其并无外遇,对竹女也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故不同意支付竹女精神损失费。对于房屋,要求归其所有并支付竹女折价款。
结婚前双方购买了H闵行区沁春路房屋,其中首付款189,784元,余款43万元以朱男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双方。现该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为180万元,尚余贷款本金375,478.94元未偿还。律师
关于房屋首付款,竹女陈述其出资10万元,其中2.6万元是分别从银行卡取出的现金,另外2.4万元系其母亲给其的动拆迁款,还有5万元是其姐姐归还的借款,但对于支付的2.4万元和5万元的现金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另外8万余元则由朱男出资,因双方购买房屋当日,朱男的姐姐也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朱男的母亲取出32万余元现金后,为朱男姐姐支付了24万元左右的首付款,剩余8万余元给了朱男,也正因为此发票的购买人和房产证上都有竹女的名字。律师
对此朱男则陈述,房屋首付款全部由其出资,为付该笔首付款其母亲购房前一日取出32万余元现金,给其18万余元支付了首付款,因其姐姐同日在同一小区也购买一套房屋,故其母亲将剩余的14万左右给了其姐姐以支付首付款,其姐姐房屋首付款的另外10万元则由其姐姐用自己身边的现金支付,也没有取款记录,故对于双方所购房屋首付款竹女并未出资,至于房产证的名字,系在竹女的一直要求下才写上去的。律师
竹女申请了张b、夏a、李a和顾a出庭作证,四位证人均称系原、朱男双方的朋友。证人张b陈述,回上海后又开了棋牌室,竹女有玩二八杠的行为,原、朱男为了结婚购买了沁春路的房屋;证人夏a陈述两个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证人顾a陈述,与二人相识,当时二人居住在一起,应该是夫妻关系,二人都玩二八杠的。对于上述证人证言,竹女认为能够证明自2002年开始双方开始同居,双方财产已经混同;朱男则认为证人不能证明双方同居和财产混同的事实,且因竹女有玩二八杠的行为,其银行取款事实上是因为赌博输了钱,而非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的首付款系由朱男一人出资。律师
关于沁春路房屋,因该房屋系原、朱男婚前共同购买且该房屋产权亦登记在原、朱男名下,因此该房屋属原朱男的共同财产。对该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原朱男双方的贡献大小。对于该房屋首付款的出资,竹女认为该房屋首付款其出资10万元,朱男出资8万余元,其在首付中所占比例较大,庭审中其提供了两笔共计取款3万元的银行对账单予以佐证;朱男则认为18万余元的首付全部由其出资,系用其母亲于购房前一日取出的32万余元现金中的部分钱款支付,为此提供了其母亲取款32万余元的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律师
朱男在首付款中的出资较多,另考虑到双方婚前该房屋的银行贷款还款以及房屋装修等情形,朱男对该房屋贡献较大,分割时应予以多分。对于该房屋的具体分割,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考虑到朱男对该房屋的取得贡献较大,且该房屋的贷款人为朱男,原、朱男离婚后孩子将同朱男共同生活,故该房屋应归朱男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由朱男负责清偿,由朱男支付竹女相应的折价款。律师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房屋归朱男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朱男负责清偿,朱男三十日内支付竹女房屋折价款60万元,竹女于收款当日协助朱男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税费根据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负担。(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52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