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王某于06年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07年因王某居住的位于本区的房屋动迁,意图多分得房屋而急于与徐某结婚,但婚后未取得任何拆迁过渡费用。现王某与其母亲取得被安置的三套房屋以及基本奖励费8,000元、拆迁奖10万元、交房补贴费10万元、搬场车贴1,000元、24个月的安置过渡费72,408.90元、主体超面积安置费23,994.40元、违章建筑补贴100,625元、土地使用费等。律师
徐某在房屋拆迁后与王某发生分歧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徐某认为徐某系该套房屋的同住人,理应获得相应的份额。故徐某认为其应当得到三套安置房中的一套份额以及安置补偿款的三分之一金额。徐某就此与王某以及王某的母亲进行交涉,对方认为该被动迁房屋为婚前财产,徐某没有份额。徐某因此前来咨询律师。律师
根据徐某携带的证据,律师对案情作了详细的了解。律师认为,到被拆迁的房屋于2002年申请建造,徐某和王某结婚后并未另行申请建房,因此徐某对该被拆房屋不享有权利。根据当地的房屋拆迁方案,其动迁的政策属于拆私还私性质,安置的房屋是被拆迁房屋置换取得,是原有房屋的转化,其产权人应仍为原权利人,即张某和其母亲。在徐某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权利的情况下该房屋被拆迁,徐某对被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仍然不享有产权,徐某要求获得三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套没有法律依据。律师
其次,关于徐某能否获得拆迁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各项补偿款中相应的权益。徐某非被拆的宅基地房屋权利人,故原告对于根据动迁协议取得的房屋货币补偿款、棚舍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款、主体超面积重置价及与被拆房屋相关的款项亦不享有权利。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场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基本奖励费、速迁奖励费、交房补贴费、搬场车补贴及徐某主张分割的24个月安置期房过渡费等补偿费用,根据当地农村居住房屋拆迁方案,徐某作为同住人理应获得相应的权利。律师根据徐某在搬迁及共同生活居住期间的合理费用支出,计算出大致在7-8万左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