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A女士和褚先生离婚,两人在松江区投资了一套房产,因该房产是向一朋友的房地产公司购买,根据该朋友公司的规定,公司高管享有购房的优惠价格,所以两人和朋友协商一致,以3人名义购置了房产,并书面约定房屋归A夫妇所有,和朋友无涉。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明确表示不处理该房产。律师
沈洁律师对A女士建议其另行提起析产诉讼,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所有人和实际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只有通过离婚诉讼之外的确权诉讼或者析产诉讼解决,从而达到解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如果确实和他人无关,或者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要夫妻和他人达成一致认可,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也未必要通过析产诉讼。所以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建议A女士通知案外产权人前来参加离婚诉讼。律师
如果说案外第三人能够在法院出具书面确认的,确定该房屋仅属于A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和他无关的,A女士夫妇也不需要通过前置诉讼或者离婚后的析产诉讼分割。遗憾的是本案件中,第三人因和A的丈夫关系密切因此不愿意到法庭做书面笔录,因此A女士只能另行打一场析产诉讼。
沈洁律师提醒,如果该房屋完全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而不是登记在A女士夫妻名下的,为了确保100%的胜诉,A女士应当打购房款返还之诉,而最好不要打房屋产权确认之诉,因为房地产产权毕竟是以登记为准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