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曹女士问:去年丈夫起诉我离婚,我表示同意,我们双方对房屋分割产生了争议,婚后居住的住房是我和丈夫购置的,因公公当时还没有退休,且公积金缴纳较多,所以购置房产时用公公的名义进行公积金贷款。但贷款是我和前夫归还,而且我也已经把提取的公积金用现金形式归还给了公公。现法院判决我们离婚,但是对婚房不作处理,要我们另行起诉,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是否应当在离婚中把我公公也加为被告呢?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在我们国家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之间才有权利解除婚姻,处理子女抚养权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沈洁说到“夫妻共同”,而不是“家庭共同”,在婚姻法上夫妻仅仅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而家庭可能包括夫妻、子女、同住的父母等近亲属。所以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名下,为夫妻两人拥有的财产,家庭财产是多个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律师
离婚诉讼从诉讼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参加,如果把第三方都加入诉讼,会使得案件格外复杂,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分割财产的第三人,又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所以离婚诉讼中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所以沈洁律师认为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以独立构成一个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0条规定,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而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加入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中去。律师
曹女士的房屋根据曹女士的说法是夫妻双方出资,但是房产上登记了第三人即公公的名称,房地产属于物权,物权对外是以登记为准的,如果曹女士要确认公公在房产上没有权利,要另行起诉,打一次确权诉讼,或者析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