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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上有第三人名字,夫妻离婚如何处理

【离婚法律咨询】王先生和妻子诉讼离婚,房产上除了有王先生的名字,还有妻子和继子的名字,妻子提出分割房产,两人无法就房产折价款达成一致,法院判决不予处理该套房产,要求另案处理。

房产产权证上有父母的名字,有自己子女的名字,甚至有兄弟姐妹,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名字,在生活中也很多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法院是不会把第三人追加进入诉讼中,而是对房产部分不予处理,但是在判决书中会明确当事人有另行起诉的权利。

沈洁律师代理的不少离婚案件中都有上述情况,当事人对另案处理不懂或者不理解的情况很多,实际上法院是为了防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有第三人的财产,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所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案件结束后,以对方和第三人为被告,打财产确权诉讼,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另行先提起析产诉讼。

一般来说,如果登记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在房产证上,一般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不能以子女购房时候没有出资为由,剥夺子女的所有权,因此子女也能分割到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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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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