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妇在离婚诉讼前三个月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00万以张某的名义办理贷款。后双方感情不和张妻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这套房屋如何分割产生了争议。律师
张妻认为这套房子购买方是张某的名字,贷款也是用张某的名义办理的,故而将来的房屋产权贵丈夫,自己要求张某支付已付房款50%的折价款,即25万元即可。张某认为购房时候写他一人名字妻子是认可的,因妻子和妻子的弟弟等在进行遗产诉讼,故而为了避免风险所以仅登记了张某一人的名字。办理的购房贷款虽然是自己一个人主贷,但是妻子在抵押人一栏中也签名了,视为妻子也同意用他一人的名义办理贷款,所以这套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产权归双方所有,应当分割房屋产权,不同意给予补偿25万的折价款。律师
究其原因是由于该套房产,夫妻双方均不看好其升值空间,认为现在最多只能卖135万,另外张某和张妻对于2012年国家调控房市后,均不看好后市。
沈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办理产权过户之间一定会有一定的时间,此时房屋的产权还没有从原产权人转移到新的产权人那里,买房持有的是一种购房的债权,如果付清全款后买方对卖方有要求过户的权利,但是对于房屋的物权,也就是产权还没有权利,这套房屋仍在离婚案件外的第三人手中。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涉及第三人的财产不作分割,这样会有两种处理后果,一种是中止审理本案,要求先确认产权或者办理产权后再进行离婚诉讼,分割房屋产权,另外一种是在本案不作出处理,只对可以分割的财产和离婚进行审理,等离婚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者诉讼处理争议。大多数法院考虑到审限和结案率问题,会采取后一种方式处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