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文的丈夫和前妻剩余有一个儿子,而小文不能生育,刚开始结婚时,小文的丈夫因在前一次婚姻中净身出户,没有带来一份资产,小文父母资助了他们,帮忙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为小文的父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分别由小文和其丈夫担任。律师
经过四五年的奋斗,公司有了一定的起色,小文突然患了一场大病,在家中休养,也不太管公司的事情,又过了三年,公司收益越来越好,事业突飞猛进,每年公司的盈利达到四五百万,夫妻双方的生活非常富裕。
但丈夫突然接到前妻的电话,称自己的儿子考入了一所私立学校,原来约定每月两千元的抚养费不够开支,要求其另出负担。其丈夫认为自己现在有经济能,为了孩子读书应该承担费用,小文知晓后,也不表示反对,同意其丈夫为孩子私立学校的费用负担。但其丈夫发现私立学校的小学虽然不哦,但初中却不怎么样,为了让孩子读更好的学校,他用公司的款项为小孩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孩子名下。律师
小文获悉后认为购房费用巨大,而且丈夫买房之前并没有和自己商量,她不能够忍受丈夫对自己的不信任,而且他觉得丈夫不和自己商量动用公司的资金是对自己父母的不尊重。她要求小孩及其母亲返还这套住房的购房款。
丈夫帅先生想不通了,这公司的钱是自己挣的,难道不可以使用吗?他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设立后股东投资转化为公司独立的财产权,股东享有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允许的管理、决策及利润分配、依法清算的权利。律师
这家公司虽然是岳父母成立的,交给小文夫妻管理,但不能简单的将岳父母的资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哪怕这家公司是小文夫妻投资的,也不能将公司资产视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帅先生是公司聘用的董事长,一般来说公司董事长由公司最大的股东担任,但也可以外聘,甚至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作为董事长。
帅先生购房动用的资金几乎是公司一年的盈利,对公司资产的住址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偿还站务能力,如果其想动用公司资产看需要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决定方可。故而妻子及岳父母要求他归还购房款是情有可原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