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地铁房价格上涨,离婚夫妻争产权

购买的二手房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到房地产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有一段时间,一般来说需要一两个月,如果需要办理贷款的需要的时间更长一些。由于我国是采取不动产登记过户的,故而购买的二手房在没有过户前仍不是买方的财产,还是原房东的产权。故而对于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二手房,法院会认为该房屋的产权涉及到案外人而不予以处理。如果双方都要求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房产产权的,亦可以中止审理离婚案件,先另案确认产权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不过多数情况下是对这些产权不明的财产不作出处理,只对产权明晰的财产进行分割。律师

房地产已经成为婚姻家庭中的重要财产,特别是在大中型城市房地产更是家庭的主要财产,房产产权的取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必须以登记为准,只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才可以成为权利人。尚未办理产权的,夫妻双方还没有称谓房产产权人,故而不能要求分割房产。

不过这并非说夫妻一方对房产失去权利了,夫妻作为购房者对开发商/出售方持有债权(如果房款未付清,从另一个角度讲夫妻还负担有应付未付的债务),这个债权对应的是夫妻作为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和要求售房一方交付房产的权利。虽然房屋产权没有办理,此时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是购房合同的权利人,离婚时候夫妻双方分割的就是这个债权。故而可以根据购房合同实际的签约和履行状况分情况确定:律师

一、购房合同以夫或者妻一方名义和他人签订的情况。

由于夫妻一方是合同的相对方,办理后续的手续交往便捷,有的开发商或者二手房的卖方不同意变更履约对象,那么债权归签约一方为宜,另外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二、购房合同是夫妻双方的情况。

如果出售方同意变更履约对象的,可以归一方所有,另外一方获得补偿,如果不同意的,只能由夫妻双方办理产权后,再进行分割。

当然前面两种分割方式都是在夫妻双方同意协商的情况下,如果有争议的情况下,由于债权还涉及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法院将不予处理,待产权办理后,按离婚后财产纠纷再行分割。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