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和陈某系夫妻,婚后生育有一女儿苏某某,女儿成年后和父母同住,因家庭矛盾起诉要求分割家庭财产,在讼争房屋建造的时候,女儿苏某某刚刚出生不久,还没有成年,对家庭建造的房屋没有贡献,无权请求分割。律师
家庭财产析产中,不代表家庭成员就可以成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不是共同居住就能够成为共有财产,如果要认定家庭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要考虑这些因素:
1、原来拥有财产权的家庭成员自愿把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让予一部分给家庭成员,比如父母购房,将产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给子女所有。也就是说家庭财产可以依家庭成员间的协议确定。律师
2、家庭财产的权利人不一定是全体家庭成员,可以是部分家庭成员,同住同吃不是形成家庭财产的依据,比如律师代理过一起媳妇在丈夫丧偶后和公婆同住,后要求分割公婆拆迁安置房的案件,拆迁人在安置的时候并没有将媳妇作为被安置人考虑,故而她虽然居住与此,和产权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房屋无偿借用,而不能代表产权人将房屋份额赠与给其的意思表示,共用不一定是共有。
3、家庭财产的来源是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努力和创造,比如出资、出力等等,比如说农村宅基地房屋家庭成员共同建造、兄弟姐妹间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夫妻共同受到遗赠或者赠与。律师
4、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包容的关系,夫妻共有财产是家庭财产的组成,家庭财产还可以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比如父母子女共有的财产。
5、对于家庭财产的分割,要出现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可以分割,比如一方去世,媳妇离婚要求和公婆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件的成年子女苏某某在房屋建造的时候刚刚出生不久,父母也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所以她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苏某某在其他地方没有住处,属于居住困难的,由于其出生成长均在这套房屋内,她可以继续居住,如果双方关系很差无法相处的,考虑到公平起见,苏某某应当搬离住处,可以由产权人给予一定的居住补偿费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