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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幼儿名下,离婚时父母能否分割

刘某和刘妻结婚后生育了一名子女,到了入学年龄前,为了让儿子就读较好的学校。在刘妻的建议下,购买了一套学区房,正逢遗产税的新闻报道较多,从长久考虑刘某和刘妻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年仅五岁的小孩成了“房东”。律师

若干年后刘某和刘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由于其他财产不是很多,双方分割意见也较为一致,不赘述。唯一有争议的这套学区房双方有很大的争议,为此也引发了谁直接抚养小孩的抚养权之争。

刘某认为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主要出资是来自刘某的收入及爷爷奶奶的资助,贷款系刘某和刘妻的公积金归还。当初办理登记的时候,登记产权人为儿子,主要考虑女儿的户籍入户,将来可以就读较好的学校。故而幼儿未成年没有收入也没有资产,不可能购买房产,只有夫妻双方才是房产的产权人,故而离婚时无论谁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房产均应当均分。或者按三方共有持有房产和分配租金利益。律师

刘妻认为儿子虽然年幼没有收入,但是父母为他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产权就应当归儿子所有,父母购房的资金属于赠与,既然产权人是儿子,自己和外婆外公共同照顾儿子较多,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归自己,那么随同孩子名下的财产也一并归女方。

这是一场“夺子大战”的离婚诉讼,但事情并不仅仅是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本案双方的当事人都对子女不错,也都有抚养能力,但抚养权抢夺如此激烈正是因为孩子还代表了一套学区房的利益。

沈洁律师认为夫妻房产系夫妻双方出资购置,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非登记在夫妻三人名下,那么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产权意图非常明确。我们国家对房地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房屋的产权以产权登记为准,没有特殊的理由,产权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父母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按一般常理推定为对父母的赠与。故而这套学区房可以看作是子女的财产,不应当列入夫妻离婚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中。律师

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作为房产的权利人,他的监护人可以代为管理和监护他的财产,但是不能随意处分他的财产,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比如父母可以把这套房出租收取租金,但这笔租金父母只有保管的义务,不能随意使用,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比如用于子女就学、治病使用。至于父母作为监护人更不能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也不能赠与、抵押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故而刘妻要求取得抚养权后,将这套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请求是不能实现的。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车辆一部归男方使用,补偿女方沪牌的额度的折价款4.2万元,车辆折价款7万元,婚后在女方名下的存款30万元均半分割。儿子抚养权归女方,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学区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不予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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