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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提起房屋确权诉讼,不影响夫妻离婚案件审理

M、L原系夫妻关系,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嘉定区嘉唐公路房屋一套,价值80万元,该房屋归L所有,L于一次性给付M40万元,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律师

M、L共同至房地产部门,办理了嘉唐公路房屋的权利人变更手续,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L名下。嗣后,L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L房屋折价款40万元。M经与L多次协商未果。M要求支付折价款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4倍。

L认为M、L为购买新房办理了假离婚,嘉唐公路房屋的多数房款由L父母出资,故嘉唐公路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嘉该房屋中有上诉人父母产权份额,即使分割也应考虑各方贡献及份额。上诉人的父母已经就嘉唐公路房屋另案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应中止审理本案。M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嘉唐公路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至于L父母的出资属于对M、L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可以协商分割处理共同财产。离婚后,M、L亦办理了嘉唐公路房屋的权利人变更手续。且L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反悔,亦未在离婚后一年内行使救济权利。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双方离婚协议中涉嘉唐公路房屋处理事项是否有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情形签订上述协议的,法律亦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系争离婚协议时应明确清楚双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张离婚协议无法律拘束力的观点不予采纳。

已将嘉唐公路房屋产权份额变更至L名下,L亦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且因上诉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由此导致M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至于M主张的利息,其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利息按银行贷款年利率5.6%计算为9,706元。律师

关于L提出的本案中止审理的意见。嘉唐公路房屋原权利登记人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本案双方有权利处分嘉唐公路房屋。L以案外人对嘉唐公路房屋提出确权诉讼为由主张中止审理本案,该理由不成立。若案外人确为嘉唐公路房屋的产权人,本案的处理也并不影响案外相关权益人主张相应的权利。(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47号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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