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H与何J、何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徐H与何J结婚,生育一女何某,现已成年。三人购买了系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徐H及两何某。现房屋贷款已还清。律师
徐H与何J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双方所生一女何某已成家。双方财产分割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婚姻期间无共同债权俩务……”。
徐H诉称,其与何J原系夫妻,现已离婚,何某系双方所生女儿。购得上海市永德路房产,权利人为徐H与两被告。现因徐H与何J已离婚,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已丧失。故徐H要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徐H要求占有三分之一份额的补偿款计60万元。
何J称与徐H离婚时协议系争房屋是不会卖掉的,以后是留给女儿的。同意系争房屋价值为180万元,徐H与两被告三人各占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但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同意徐H来居住。律师
被告何某称同意系争房屋价值为180万元,徐H与两被告三人各占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其与何J可共同共有房屋份额。
三人表示系争房屋市场价值为180万元(包括房屋装修),三人均占三分之一份额。现何J居住系争房屋内。
系争房屋属徐H与两被告共同共有。徐H与何J已离婚,共同共有系争房屋的基础已丧失,故徐H主张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主张,应予支持。律师
现徐H与两被告均同意三方在系争房屋中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属于合理。至于系争房屋的归属,考虑到现房屋由何J居住及何某同意与何J共同共有系争房屋等情况,宜将系争房屋判归两父女所有,由两父女三个月内支付徐H相应的折价款。(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