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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要求分割经济适用房,涉及案外人不处理

赵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案,赵某称相识恋爱后于201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也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邵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实已破裂。赵某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共同财产松江区某镇经济适用房依法予以分割。律师

邵某辩称,对赵某陈述的婚姻事实部分无异议,同意与赵某离婚,但系争房屋没有赵某的份额,不同意赵某关于分割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

双方一致确认除系争房屋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处理。赵某称邵某向赵某父亲借款60000元并提供借条予以证明,邵某称借条上的字是邵某签的,钱已被双方共同花掉了,不认可该笔债务。

赵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邵某称该房屋预售合同虽然是以邵某和其母亲的名义签订的,但钱是其母亲付的,不同意赵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律师

赵某称邵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提供了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间的视频光盘为证,其中2014年9月10日、9月27日、10月10日为邵某与同一女性逛街的视频,2014年10月11日为邵某与上述女性在房间里谈话及床上不雅行为的视频;邵某称对视频里有邵某相貌的部分认可,但对没有邵某相貌的部分不予认可,不认可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自双方发生矛盾以来,未能妥善的予以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赵某要求离婚,邵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关于邵某是否对双方婚姻的解除存在过错,邵某对赵某提供的视频中没有其相貌的部分不予认可,综合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间的多段视频资料,可认定邵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过错。律师

关于赵某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诉请,因系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对此不予处理。赵某称邵某向赵某父亲借款60,000元,因该笔债务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赵某与邵某离婚。(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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