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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居住状况能否视为对房产份额的分割

夫妻生育有六名子女,原告改建了房屋,其中三名子女参与了建房和出资,该套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产,登记为丈夫,几年后婆媳之间,子女间经常发生争吵,为了避免争端,全家举行家庭会议约定了楼层的居住和使用人,签订了家庭协议。之后妻子去世,对这位母亲遗产的继承,子女间发生了争议。律师

首先这套房屋是被继承人和其丈夫,还有成年子女共同翻建的,改建房屋的时候,其子女也出资和出力,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不是单纯的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指出资并参与改建的家庭成员)。由于是家庭共同建房,建房年代已久,又没有账目,无法确定房屋产权的份额,但确认为家庭财产是无疑的。律师

如果有明确的出资证据的,那么可以按照出资状况来确定房产份额,如今各方都拿不出出资证明,那么只能根据当时签订居住协议时的意思表示来推定,虽然当时的居住约定未必可以代表真实的出资比例,但多年以来各方对房屋使用状况的分割已经成为现实,也可以说居住的约定实际上是各方对于居住状况的分配。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各个共有人共同共有,遵照居住约定,对房屋进行分割。可以归纳为:居住约定并不等同于产权份额的约定,但是在确定使用房屋使用权和产权时仍可以根据当年的约定进行分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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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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