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夫妻间有多项财产需要分割,财产状况较为复杂,有婚后无偿房产加名,有房屋还贷、婚前股票婚后收益、工龄补偿款等,综合考虑补偿一方折价款。律师
原告陆女和被告龚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登记结婚后,原告认为双方生活观念不同,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在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龚男同意离婚,认为陆女对家庭不尽义务,索要金钱,故而要求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结婚前龚男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了闵行区的一处房屋,在该房屋产权证上加上了陆女名字,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婚前购买了徐汇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110万元,向银行贷款69万元,现双方确认房屋价值290万元,婚后龚男归还房屋剩余贷款25余万元。大部分贷款系其用龚男婚前个人财产归还。律师
对上述两套房屋经评估闵行区房产价值266万,陆女认为闵行区房产虽然是男方婚前购置,但同意加入女方名字,此房产现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各半分割;龚男认为此婚前个人财产,同意支付10%的折价款。陆女认为徐汇区的房屋有婚后还贷的款项,房屋在婚后有增值,估算为50万,要求分得25万元,龚男认为婚后其用婚前个人财产归还了房贷,不用支付陆女补偿款。
闵行区的房屋,虽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考虑闵行区房屋系由男方一人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仅是婚后加上女方名字,再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因素,合理确定女方在其中的份额。徐汇区房屋,根据男方的举证可以证明房屋贷款绝大部分确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归还,男方要求多分割婚后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是合理的请求。律师
婚前龚男A股股票账户中有一定的资金283万余元,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均未再向股票帐户内注入过资金,仅是将原有的股票操作,且操作较少,婚前股票数量及价值均多于离婚诉讼时,故其处无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婚前陆女股票账户中有79万资金,诉讼离婚时105万资金,前述的婚前股票中有45万余元在婚后取走,股票账户均龚男操作。陆女帐户内的股票并不是原有股票的孳息及自然增值,而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当属共同财产,在扣除婚前资产后,再结合收益的来源、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确定龚男的份额应予以少分。
龚男婚后和原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8万元,陆女要求均半分割,龚男认为缴税后还有42.7万元,是对其婚前20年工龄的补偿,应当按照婚龄和工龄的比例进行分割。律师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各自处财产归各自所有,龚男支付陆女财产折价款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