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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卖前妻房屋,不查产权人买家责任自担

陈女士和来自江西的孙先生结婚,陈女士的父母非常反对这场婚姻,主要原因是孙先生是一名来自外省市的青年,在上海也没有什么根基。因父母的反对和来自生活中的琐事干扰,陈女士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孙先生和她办理了协议离婚,两人居住的房屋是陈女士婚前拆迁所得,登记为其个人所有,离婚后,陈女士搬回了父母家中居住,房子就空了下来。后来孙先生离开了上海,陈女士不知道他去往哪里。律师

不久陈女士惊讶地发现自己空置下来的房屋居然有人居住,住户称自己以150万元的价格向孙先生购买了这套房屋,已付款80万元,孙先生称这是动迁房,要过几年才能办理产权证,所以还押了70万元等过户时再支付。陈女士要求买家立即搬出,拿出了产权证证明自己是产权人,孙先生没有权利出售前妻的婚前财产,买方称拿不到房款绝不搬走。律师

现在双方都无法找到陈女士前夫的下落,而陈女士也无法确认收条上的签名和自己是不是自己前夫的。她认为自己的房产市场价值在400万以上,买家以150万的价格购入,肯定不是善意的。而且买家也没有看到产权证,怎么能相信卖家是真的呢?她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沈律师怎么办。沈律师认为陈女士可以要求买家腾退住房,如果其不同意的,可以考虑诉讼解决。律师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中关于“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系陈女士的婚前财产,买方在以非常便宜的价格买入时,不查看卖房的产权证明,也不办理过户,我们认为这样的买方不是善意的。

该房屋所有权证始终登记在女方陈小姐名下,没有发生变更,买家一家占住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腾退,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唯一凭证。陈女士现在仍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有权利主张排除妨碍,确保其所有权人权能的实现。买家出示的收条并非是陈小姐出具,无法认定其一家居住房屋有合法的依据。律师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物权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陈小姐是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利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陈小姐没有同意售房,谁都不能卖。

购房人一家自身即对房屋权利人的真实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事后发现房屋所有权证登载的权利人为陈小姐时,又不愿意承认。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陈小姐名下,买家却与其前夫协商买卖诉争房屋,亦未获得产权人陈小姐的追认,故其并非善意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律师

在《物权法》施行后,依据该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须符合3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具体到本案,买方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而是以非常低廉,相当于是正常价格的三分之一受让,第二买家也没有查询房屋的产权人是谁,甚至没有查看产权证,只是看到他人能开门入房,就以为是产权人,另外买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经几次协商后,买家表示自己和卖方孙先生是同村的同乡,他会去追讨自己的买房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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