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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售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吕女士和施先生是夫妻,因生活中的琐事两人发生争吵,吕女士生气后收拾了自己的杂物后离家,两人分居。施先生几次想和好,但吕女士都不予理会,并且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并没有判决离婚,但吕女士也没有和好搬回来居住。施先生听他人说如果过六个月妻子再起诉离婚,法院判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即便第二次仍判不离,第三次一定会判离婚。考虑到自己的婚姻无可救药了,他想到不如将婚后购买的房产出售给他人。律师

购房时施先生的妻子还是外地户口,也不符合购房资格,也刚找到工作,单位尚为给她缴纳公积金,故而购买时仅登记了丈夫一人的名字。这给施先生售房带来了便利,经中介公司居间,施先生就和该房屋的买家丁先生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合同,约定房价为四百万元。合同落款处签上了施先生的名字。合同签订之前,丁先生支付了十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当天又支付了九十万元,其余的款项为贷款。

但分居中的吕女士并不知道,她回家拿衣服和用品时恰逢邻居路过,邻居询问她房子售卖情况和价格,此时吕女士才知道丈夫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吕女士和丈夫交社后获悉了中介公司的门店地址,也得到了买家的电话。吕女士打电话给买家,称房子不同意出售,买家表示为了置换房屋,他已经将自己的小房子出售了,如果不买,将没有地方住,故而不同意不买房子,更何况吕女士的丈夫也没有将房款退给自己,如果要自己不买房,吕女士还得根据合同赔偿自己违约金等损失。在电话中双方并没有商议出结果,吕女士无计可施,着急中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听着吕女士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夫妻共有的房产在出售过程中,合同上仅有夫妻一方的签字并不代表合同是无效的,出售方也没有权利出售房屋。就算是房产证上有吕女士的名字,其丈夫也是由权力出售的,更何况这套房屋仅有丈夫一人的名字,其个人有权出售。

房屋买卖关涉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项,一般来说售卖家庭用房,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致处理。在夫妻关系不和分居期间,更需要经得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虽然侵害夫妻另外一方的利益,但对外签订的售房合同却是有效的。吕女士现在要做的,就是立即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丈夫收到的售房款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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