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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为丈夫,妻子可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本文由本所蒋敏捷撰写

吴某和李某系夫妻,婚后双方在上海某区共同购买了房屋,登记在丈夫李某一人名下。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后丈夫因病去世。现在房屋遇到拆迁,因女儿在外求学,儿子已经结婚另立门户,就独自与拆迁公司协商后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儿子与吴某因分割问题争议不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这个也是现实拆迁中比较常见的房屋问题。律师

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的各项事宜之间订立的,其中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吴某的儿子是否可以胜诉,首先是看吴某和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而该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该安置协议是否有效也就是看该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法中有效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具备以下要件为有效合同: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的内容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反应的是当时真实的内心意思;

3.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定的标的合法。合同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不违法。

4.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不需具备的条件。如担保合同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律师

本案中吴某与拆迁人签订的安置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内容不违法并具备合同生效的形式。关键是看吴某是否对被拆迁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本案中的吴某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因为被拆迁的房屋是吴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属于丈夫的部分作为遗产继承。也就是所该被拆迁房的一般份额为李某的财产,然后继承开始后配偶、儿子和女儿各分得三分之一。律师

吴某擅自与拆迁人签订协议由于吴某没有完全处分权系无权处分的行为,事后没有得到权利人之一的儿子认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事后未经追认,则该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该安置协议应与房屋共有人签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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