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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丈夫恶意售房,已判案件离婚中不予处理

案件梗概:妻子因丈夫和多任保姆有不正当关系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不和判决不予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期间丈夫擅自出售了房产,该房屋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买受人和其丈夫恶意串通,故而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返还,王某自愿先行承担售房款。故而王某要求丈夫在离婚诉讼中赔偿81万元售房款,截止到诉讼王某还未将售房款交付给第三人。律师

王某诉称,婚后由于王某丈夫独断专行、对家庭不负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性格暴躁、沉溺于炒股并与多任保姆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分室居住,后王某在外另行借房居住,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嗣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次诉讼期间,王某丈夫恶意串通他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路房产卖于案外人冯某,,得房款810,000元,王某就该房产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自愿代王某丈夫返还冯某810,000元,经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王某代王某丈夫返还买受人810,000元,因王某尚未履行,故该房产目前尚登记在他人名下。另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成年儿子名下。律师

王某要求:1、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要求王某丈夫分担王某三年的房屋租金,每月5,900元,共计212,400元;4、要求王某丈夫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共1,775,000元中的百分之五十,其中有儿子留学的费用1,27.5万元,尚未支付的房屋装修费50万元;5、某路房屋的房款81万元由王某丈夫承担;6、前一次离婚判决书中查明的股票及存款依法分割;7、离婚后,双方各自解决居住问题。

王某丈夫称,双方从结婚至今三十多年,孩子也大了,婚前有感情的,婚后由于家庭经济改善了,尤其王某进入上海某育乐有限公司工作后,整天很晚回家,双方缺乏沟通因此产生了矛盾。王某第一次诉讼后,王某丈夫通过手机短信与王某进行交流,并多次寻找王某并劝说王某回家,至今仍在家中等王某回家,所以不同意离婚。律师

若法院判决离婚,王某丈夫仍然居住在第二套房,但产权涉及第三人,故在本案中不要求处分;卖掉的房屋是属于王某丈夫个人财产,因为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才出售,该款部分用于归还第二套房屋贷款,剩余四、五十万元款项用于个人生活,王某丈夫名下的股票是他人的;对于王某所称债务不予认可,王某在他处还有住房,故无需租房,租房费用不予承担;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另王某离家时,将家中所有名酒带走,还有鞋子、LV包,戒指、首饰、手表等,要求依法分割。律师

王某丈夫名下A股股票帐户某内资产合计为876,940.34元,B股股票帐户C107679152内资产合计为29,784.15美元。王某名下B股股票帐户某内资产合计50,963.78美元,王某名下H股股票投资总计为275,217.25港币。另王某丈夫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证转帐48,000元,同日现金支取49,999元,银证转帐80,000元,现金支取79,999元,共计212,998元,该帐户内余额为23,333.85元。王某中国银行名下的存款为22.98元、308.24港币、663.72英镑;王某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80,606.25元,

王某表示某路房产目前尚在他人名下,某路的房产涉及到儿子的份额,故另行诉讼,不在本案中处理;所负债务,亦由债权人另行主张,不在本案中处理;另王某丈夫在第一次诉讼中提取的钱款计212,998元,不再主张权利。律师

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曾诉至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王某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未主动改善夫妻关系,反而擅自处分其名下的房产,致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现王某要求离婚,且双方分居已达2年以上,依法予以准许。

王某丈夫称其名下的股票是他人的,但未提供确切证据,不予采信,故双方各自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及王某的公积金、银行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对半分割,至于房产部分及王某所负债务,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房款系王某丈夫所负个人债务,王某在履行义务后,可依法向王某丈夫追索,至于王某丈夫称所得房款部分已偿还贷款,可在房屋产权处分之时一并主张,在离婚中不予处理。律师

王某要求王某丈夫共同承担其在外租房的费用,考虑到双方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且某路房屋条件足以双方分室而居,故王某此项诉请不予支持,王某丈夫要求分割王某离家时带走的物品,缺乏证据,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与丈夫离婚;二、其丈夫应给付王某438,458.68元,王某应给付其丈夫10,589.80美元、137,762.74港元、331.86英镑、公积金折价款40,303元;三、王某与其丈夫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四、其他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沈洁律师解读:本案件中由于王某还没有履行法院此前判决的房款,也就是尚未代其丈夫归还给第三人81万元房款,故而她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而且案件又涉及第三人,其可以在履行完毕后向丈夫追索。王某丈夫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王某并未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至于儿子就读国外学校的上百万学费,并非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应承担的法定义乌,故而不能要求其丈夫分担,更何况其子女已经成年,更是无法律依据。(2011)卢民一(民)初字第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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