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双方婚后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一方以公房不是私人财产为由拒绝补偿,鉴于公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有市场价值,故而按评估价作为补偿的计算基数,再予以分割。律师
董某在1995年结婚,婚后第二年从单位分得一室户23平方,后小孩出生房子太小,1998年董某夫妻以积蓄五万元和该套一室户和他人进行房屋置换,得现在的住房两房,性质同样为公房,厨房公用,属保护建筑不能买成产权房。两人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儿子系智力轻度残疾,女儿系正常智力。
2011年两人生育的儿子罹患重病,董某认为儿子传宗接代,尽量为儿子治病,董妻认为儿子智障,这几年也拖累家里,这病一时半会也无法治愈,可以放弃治疗,双方还育有一个女儿聪明伶俐,完全可以靠女儿养老。两人发生争议,数年来感情日益不和。后董妻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公房价值的一半。董某表示公房只有住的权利,没有卖的权利,故而同意董妻离婚后继续居住,但不同意经济补偿。律师
本案件董某和董妻婚后分得房屋,又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公房以小换大,虽然因房屋是保护性建筑不能改建厨卫,无法买为产权房,产权仍归国家所有,由于是第三方的财产,不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产权进行分割,只能对公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进行分割和处理。
公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在市场上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也可以转让,可以进行估价。评估往往以公房的转让价值和拆迁情况下承租人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一半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
故而董妻的说法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董某如果主张房屋承租权的,应当给予妻子一定的经济补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