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和潘男相恋,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刘女诉称,双方婚初感情很好,潘男认识第三者林某后,两人产生感情,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潘男经常辱骂、殴打刘女,经常夜不归宿,潘男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女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潘男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对刘女造成极大伤害,因潘男无任何和好迹象、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故刘女认为无法再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律师
刘女要求:1、解除和潘男的婚姻关系;2、房屋一产权归刘女所有,刘女支付潘男相当于房屋市价40%的折价款;3、房屋二产权归潘男所有,潘男支付刘女相当于房屋市价60%的折价款;4、潘男赔偿刘女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潘男辩称,婚后双方因刘女不愿意生孩子、刘女对潘男父母不尊重而产生矛盾,潘男从未对刘女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潘男和林某只是普通朋友,不存在不正当关系。认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关于房屋一房屋,系潘男婚前出资购买,应归潘男个人所有,不同意进行分割。关于房屋二房屋,同意支付刘女相当于房屋市价10%的折价款。不同意赔偿刘女精神损失费。律师
双方婚后居住在房屋一,潘男从该房屋内搬出,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该房屋婚后核准登记在双方两人名下,购房款27.5万元均由潘男出资,由刘女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审理中,潘男称购买房屋一系为潘男上班方便,因潘男是聋哑人,故将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一切事宜委托刘女父亲代为办理,刘女父亲在未经潘男同意的情况下将刘女名字一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潘男碍于面子未提出异议。
刘女对潘男所述予以否认,称购买房屋一是为双方结婚所需,购买房屋前双方达成一致,由潘男出资购买房屋,刘女出资进行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故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律师
另潘男婚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员为双方,取得房屋补偿款、拆迁奖励费、过渡费等共计267,334元,潘男用该补偿款购买H房屋二,房屋登记在潘男一人名下。审理中,潘男称该房屋系其婚前老房拆迁取得,对老房面积的补偿占到动迁补偿款中较大比例,故刘女只能取得10%的份额。另,双方就房屋一市价为75万元、房屋二房屋市价为63.50万元达成一致。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近几年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缺乏相互沟通和理解,以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分居至今,且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房屋,房屋一虽系婚前由潘男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两人名下,且时隔不久,双方即登记结婚,潘男也认可房屋一装修、购置家具、家电均由刘女出资,故按照常理,房屋一登记在双方两人名下并非未征得潘男同意,对潘男主张刘女对该房屋不享有产权,不予采纳,确认房屋一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一归刘女所有,由刘女支付潘男房屋折价款45万元。律师
房屋二房屋,系潘男婚后取得,且刘女也为被安置对象,该套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屋的分割,考虑到两套房屋的来源、双方各自对房屋的贡献度,房屋二归潘男所有,由潘男支付刘女房屋折价款32万元。(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66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