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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动迁安置房还不能上市买卖,能否另案处理

甄某和陈某相识不久登记结婚,甄某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在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甄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支持。之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修复。律师

去年甄某曾因精神分裂短期在上海精卫中心治疗,陈某不来探望,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陈某称甄某要求离婚是另有目的,故意长期不和自己和好。离婚的目的是分割动迁安置的房屋价值,故而不同意离婚。甄某生病后,其没有不去探望,在上次法院判决不离婚后,一直试图和甄某联络,但甄某不理睬。律师

双方婚后有一套H的动迁安置房屋,目前还不能上市买卖,故而甄某要求离婚后另案处理,在离婚诉讼中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疏远,双方夫妻关系在前次离婚诉讼后并未能得到改善,在法院判决不离婚后甄某再次起诉离婚足以见得夫妻感情破裂。律师

甄某要求离婚后另行处理与陈某间的安置动迁房屋相关事宜,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据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甄某某与陈某离婚。(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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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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