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G为与黄S离婚纠纷一案,周G称双方系再婚关系。曾于结婚登记之前签订《结婚协议书》,约定婚后共同生活、同吃同住等内容。登记结婚后周G送黄S彩礼40,000元,黄金手镯1只、黄金项链1根。律师
然共同生活仅10天,黄S即离开家中,并谎称遭他人绑架。黄S多次离开家中,不与周G共同生活。实际黄S隐瞒在外欠下大额赌债这一事实,目的是利用婚姻骗钱。
周G认为黄S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夫妻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请求判令:一、准予双方离婚;二、由黄S返还彩礼6万元、黄金项链1根。
周G明确彩礼6万元的组成为:赠送黄S彩礼现金4万元,为黄S还债6,000元,黄S平常的生活费用4,000元,上述5万元的利息损失1万元。
黄S称同意离婚。结婚之时,周G了解黄S的经济状况,故自愿给付彩礼,现系周G违反了协议约定,故对于彩礼不同意返还。
周G赠送黄S彩礼现金3万元、项链1根、手镯1只;十余日后,周G再次赠送黄S彩礼现金1万元。之后,周G陆续为黄S归还债务6,000元。律师
周G表示其无婚前财产,双方亦无共同财产。黄S表示双方无共同财产,在其婚前财产中,有小电视机等财物在周G处,黄S表示对此予以放弃。双方均表示离婚后各自的居住问题,各自可予自行解决。
对于周G彩礼中的手镯1只,双方均认可黄S已经返还;对于项链1根,周G结婚时赠送黄S,后被黄S当掉;黄S认为,项链不是真的,归还周G,周G则认为未收到。
周G表示,考虑双方原本关系,对于黄S生活费4,000元、利息10,000元、价值17,842元的项链1根可不再主张,仅要求黄S归还彩礼及为黄S归还的债务合计46,000元;黄S表示彩礼是周G自愿给付,现过错在于周G,不同意归还彩礼。
对于周G主张的彩礼及为黄S归还的借款,周G认为按照双方《结婚协议书》及有关法律的规定,黄S应予归还,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周G的主张合法有据。黄S认为周G先行违反了《结婚协议书》的约定,但对此未提交相应依据,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周G自愿放弃要求由黄S返还其生活费4,000元、利息10,000元、价值17,842元的项链1根,于法不悖。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周G与黄S离婚;黄S返还周G彩礼40,000元;返还周G为黄S归还的借款6,000元。(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4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