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男与钱乙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为了结婚,汪男给付钱乙彩礼、项链等,并操办了酒席。婚礼结束后,钱乙借故回到自己家中,之后便不愿与汪男同居,也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汪男深受被骗,结婚不成,要求钱乙及其母亲钱甲赔偿损失,经双方协商,钱甲将金银首饰归还,并立下欠条承诺2个星期后返还汪男15000元。但约定之日钱甲与钱乙未能将钱归还,汪男诉至法院。律师
原告汪男要求两被告给付钱款15000元,原告提供由两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予以证明由于结婚未成,两被告承诺赔偿损失。两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情经过没有异议,但坚称欠条中所写的15000元已在约定付款的那天支付完毕。其辩称付款地约在女方媒人潘某家中,付款时潘某、季某均在场,可以证明,并向法院提供两证人的证言一份。两被告和证人陈述,原告与被告约的时间为下午1点,届时原告未到,两被告已到,潘某遂打电话通知原告过来,原告到来之后被告即将15000元给付至原告,原告点钱时另一证人季某到来刚好看到。律师
原告的说法则是自己提前到潘某家,此时被告均未到,等了一段时间,原告打电话被告均未接。潘某便先让原告回去等被告到达后在电话通知,原告回家后便没了消息。双方各执一词,为核实原、被告及证人陈述的真实性,法院从网上调取还款当天原告的手机通讯记录,发现当天仅有原告打电话给被告的记录,从未收到任何电话,与原告说法相匹配。因此法院认为证人的证言存在虚假情形,不予认可。
两被告又说归还15000当天有相应的取款记录,但在第二次开庭的时候也未能提供。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属实,对于原告的损失双方认定为15000元,但约定之日被告未按约返还。律师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了与被告钱乙结婚,按照习俗给付被告钱某乙彩礼等物,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被告钱某乙理应返还收受的财物。本案中,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并由被告出具欠条,因此,被告钱某甲亦应当作为返还义务人。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欠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5000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