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本文胡律师著

李某(男)与姚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相恋一年,后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之时由李某给付姚某家彩礼五万元。订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因两人发生争吵,姚某回娘家生活。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姚某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经查明,直至李某向法院起诉期间双方一直处分居状态,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女双方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可否要求女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律师

彩礼是一方为了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就会实现,就不会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如果因种种原因没能结婚,赠与方就会以结婚的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数月之久,双方由于矛盾不能继续生活,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我们还应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彼此双方共同生活中产生了必要的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以平衡各方利益。因此,结合案情实际,该彩礼应判令酌情返还为宜。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