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男起诉称和张女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刘乙。后因张女不坦诚诸多问题而产生隔阂冷战,之后双方矛盾加深。张女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刘男考虑儿子年幼而不同意离婚。律师
目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刘男要求与张女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归刘男抚养,张女每月支付按其收入比例支付抚养费。
张女称夫妻感情破裂原因是刘男存在出轨并殴打妻子,同意离婚,张女因身体因素丧失生育能力,故此要求离婚后儿子随张女共同生活,刘男按月支付抚养费。共和新路房屋产权人中有张女名字,因此张女要求按照比例分割该套房产。张女目前他处无居所,离婚后作为共和新路房屋权利所有人,仍享有居住权。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于阳曲路刘男及其父母同住的房屋内,后刘男及其父母将阳曲路住房出售,购置临汾路房屋共同居住,临汾路住房的产权证上列名五人即刘男父母、刘男和张女及孩子刘乙。上述五人又共同将临汾路住房出售,以出售所得房款购置了共和新路房屋并由五人共同生活,该房产权仍为上述五人共有。律师
刘乙自出生后就一直随刘男父母一起生活,日常生活和上学接送主要由刘男母亲承担,离婚后为保障孩子生活、学习的稳定,仍应随刘男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系争房产除原张女之外,还登记有其他人姓名,因涉及案外人,建议另案处理。
张女之子刘乙表示,其目前在上海市闸北区第一中学小学三年级读书,今后仍愿意与父亲、爷爷、奶奶继续生活在共和新路住房内。
夫妻双方都坚持要求抚养儿子,子女本人意见,其表示愿意维持目前与刘男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的现状,从有利于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有利于刘乙健康成长角度,离婚后刘乙随刘男共同生活更为适宜,张女应支付抚养费,张女在某食品公司工作,月收入为3000元。考虑张女目前收入情况和子女生活开支,酌情确定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
张女又称,红木家具是刘男父母婚前购买,但购置目的就是为了赠予夫妻婚后共同使用,结婚后至搬至共和新路住房期间,红木家具实际也一直由原张女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律师
系争房屋内的红木家具一套,系2000年3月购买,结婚后部分红木家具放置在张女生活房间内,目前该套红木家具放置在客厅、刘男母亲所住卧室等部位。对于张女主张红木家具系刘男父母赠予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辩论意见,因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刘男否认、难以采信。(2014)闸少民初字第3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