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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责性取向和习惯怪异,退还订婚现金和金条

M诉N婚约财产纠纷一案,M诉称:双方相识恋爱,此后双方谈及婚娶,N不要求订婚仪式,M父母在德国购买了风雪衣一件(价值529.17欧元)、羊毛大衣一件(价值539欧元)、白金首饰一套(包括项链、耳环、戒指,共计价值2067.3欧元),由M交付给N。N向M提出要求举办订婚仪式,收取聘礼。M及介绍人一起到N家中,向N交付了10万元现金、金条两根(每根100克共计价值72600元),同时携带了“子孙桶”、若干传统食品等物品一并交付N。律师

当晚,双方及双方父母一起用餐,并商定结婚。但在第二天N就告知M不结婚,不返还聘礼,并认为双方性格不合、M性取向有问题。N的生活习惯怪异,N一个月不洗澡、不洗头,吃流质食品,并要求M同样如此。N还要凌晨起来念佛。M无法接受这样的女性,并非M的性取向有问题。M请求法院判决N返还婚约财产及礼金共计199091.37元(包括现金10万元、黄金72600元、酒席定金1000元、风雪大衣、羊毛大衣及首饰共计价值25491.37元)。律师

N辩称确实收到现金10万元和两块黄金金条,但这是筹办婚礼的费用,女方花费了24万元筹办婚礼,上述财物已经花费掉。风雪衣确实收到,愿意返还。羊毛大衣和首饰没有收取,还在M家保存。酒席定金的事情不清楚。双方相识同居,同居期间的开销由女方支出。因M表示其对上海不熟悉,要求筹办婚礼的费用由女方先行垫付,费用最后结算。因此N现行垫付了所有费用,大约花费24万元,M将10万元现金及金条送至N家。M留宿男性家中,表现出其性取向的问题。考虑到M酗酒,性取向有问题,并且当时N爷爷刚病故,所以女方提出暂时推迟婚礼,后正式提出分手。律师

关于N主张其为筹办婚礼花费了24万元。N主张24万元包括:1、购买了25瓶每瓶价值6380元的3年陈茅台酒共计159500元,因为M喜欢喝酒,曾一次喝了7瓶酒;2、结婚对戒一对,价值15600元,现在N处;3、车队、主持婚礼的定金13000元;4、为定婚宴酒席去试吃产生的费用3000元;5、春节前给男方亲人购买礼品2300元;6、婚礼服4599元;7、伴娘服、请柬、男方家里的软装(主要指生活用品)、床上用品等合计47500元。M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N在田子坊开茶坊,同时卖酒水,N称M一次喝了7瓶茅台酒不符合常理;根据N提供的发票,戒指的购买日期是4月20日,而双方在4月11日已经分手,此后购买对戒不合常理;N购买的生活用品等并没有交付M,系N自己消费;关于试菜等花费要求M承担也没有依据。同时M认为其从未要求N垫付筹办婚礼费用。律师

关于N收到的财物。M主张其交付了风雪衣一件、羊毛大衣一件、白金首饰一套(包括项链、耳环、戒指)、10万元现金、金条两根。N则认可其仅收到风雪衣一件、10万元现金及金条两根。关于N收到的财物的性质。M认为系彩礼,N认为是其垫付了筹办婚礼费用后的补偿。

M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证人表示其系媒人,陪同男方家到女方家送了10万元现金、两根金条、若干食品,当晚双方一起用餐。律师

关于N收到财物的数量。M虽主张交付了诉请中涉及的财物,并提交了部分财物的购物发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交付N,故难以认定。现N认可其收到10万元现金、黄金金条两根、风雪衣一件,予以确认。关于上述财物的性质。风雪衣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且金额不大,不能认定为彩礼。但N同意返还,予以准许。10万元现金及黄金金条系在媒人的陪同下给付,且金额较大,可以认为M给付上述财物的目的是为了与N缔结婚姻,应认定为彩礼。至于N主张系对于其筹办婚礼费用的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故对M要求N返还10万元现金及金条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M要求N支付酒席定金,返还羊毛大衣及首饰等,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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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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