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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送准媳妇的礼金可否要回

离婚法律咨询:我和女友在订婚时,我方父母给了女方一万元见面礼,作为给“准媳妇”的结婚礼物,最终我们分手了,没有结婚,请问这个见面礼可以要回来吗?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首先我们来界定“见面礼”的法律性质,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见双方家长,长辈处于庆贺,给与晚辈一些礼金,便有了第三人为了自己的近亲属缔结婚姻而赠与财物的情况。第三人(主要是婚约一方的父母)迫于一种习俗或者社会压力,甚至是由于对方的索要,对未来的媳/女婿赠与比较大额的财物,和普通的民事赠与有所不同。

一般的赠与,赠与人是无条件的把自己的财物赠与给受赠人,不希望达成什么目的或者附加条件。如果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给他人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他的目的是婚约的当事人在某个时间必须结婚,否则其是不会赠与的。如果因为目的没有达成,所作的赠与并非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赠与行为,一旦条件不成就,原赠与行为不能生效,第三人的所谓赠与物也应当返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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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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