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乔某的父母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家境富裕,在一次出游中认识了漂亮的上海姑娘林某。乔某的挥金如土和林某的柔情似水相互吸引了对方,不久两人感情升温,女方林某提出见见双方父母。乔某虽然不情愿这么快就确立关系,还是同意了。作为一名有钱的“阔少”,乔某的浮夸让林某父亲很不满意,为了让准岳父高兴,其带了女友和她们全家到香港旅游。四人共计花去旅游费用5万多元,为了讨好准岳父母,为林父购置高档衣物和眼镜,为林母添置钻石和黄金首饰多件。律师
回沪后,女方父母默许了双方的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同居在男方家的别墅中。五个月后男方母亲打听到女方林小姐为前男友办理过流产,遂要求儿子和女方分手。根据母亲的指示,林木要求返回赠与给准岳母岳母的钻石项链和手链一条,价值3.3万,黄金首饰一套,价值1.6万余元,购置LV包具的费用1.8万,购置衣物费用1.1万,返回旅游费用3.7万元。林某表示这是乔某和自己同居后,日久腻烦,造谣说自己曾经办理流产,名誉和感情也受到了伤害,不同意返回礼物。
经查,本次旅游系林某提出,旅游和购物费用均由乔某刷卡支出,购置物品后直接送给了林某父母,双方目前没有办理订婚,送礼的前提是希望获得准岳父的欢心。律师
情节类似本案的还有一起,不过送礼的前提是作为聘礼,送礼对象是准婆婆赠与给准媳妇。
在普通赠与和彩礼之间,有一定的区别,彩礼在西周就有,被称为“纳征”,是男方送彩礼给女方,赠与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是受到传统习俗的约束被迫赠与的,并非自愿,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彩礼一般不返回,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彩礼酌情返回,根据我们的经验,返回的比例一般要超过60%。
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男方对女方及其家人的赠与是否属于彩礼,还是一般性的赠与。从双方的聊天记录看到,林某说自己母亲很想去香港,不如一起去,乘机可以让父母改变对男友的印象,还提到自己愿意负担1.5万元赴港旅游费用.乔某说到为了拍你爸妈马屁,所有赴港费用我来,我还会买东西送给他们,没准他们一高兴就会答应我抱得美人归。此后双方同居过程中,多条短信表明女方林某多次提出快点结婚,男方提出暂缓结婚,以后再说。可见乔某赠与女方父母礼物的目的是取悦对方,以便将恋爱维系下去,并非是为了缔结婚姻所送的彩礼。律师
所以对于恋爱中一方为获得对方的爱慕,表达情意,自愿赠与对方和其他家人的礼品,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而在类似本案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母亲为女方及其家人购置贵重首饰,法院认定为彩礼,追究其原因,就是送礼的目的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或者表露情感进行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单方支付的费用,比如本次赴港旅游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赠与的礼物,比如逢年过节赠送礼物。律师 |